中国法律信息网 -> 政府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北京检察院首次披露药监局曹...
·公安部:公众要警惕信用卡诈...
·证监会:非法证券活动呈现六...
·司法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 ...
·公安机关采取五措施加强大型...
·证券经纪人制度酝酿推出 拟...
·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原则通过明...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明...
 — 本周政府动态热点 ———
·中央要求合理确定公务员津贴...
·国家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
·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
·信息产业部:手机单向收费将...
·全国人大:物权法不保护用不...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病假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劳动合...
 
 — 新法速递 ———————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计生委:不得强令流动妇女返乡做孕检
      来源:京华时报  宋合营   2007年11月05日 10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计划生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布《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规定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不得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不得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展开严厉查处和公开曝光工作。

  按照10条便民措施,现居住地需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生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在其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生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主动送服务、送药具上门。在向流动人口户籍地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时,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逐步取消由流动妇女本人邮寄报告单的方式,改为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网络传递,减轻流动育龄妇女的负担。

  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的户籍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便民措施规定,应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
·宁夏出台规定:擅自动用救灾物资者将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户籍法列入下届立法计划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
·湖南将对重婚生育征年收入6至8倍社会抚养费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整肃计生标语
·我国将清理强硬计生标语 推荐190条新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