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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效裁判不再沦为“法律白条”
来源:南方日报
2007年11月05日 14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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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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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诉法修改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这是最高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而探索的一项创新性举措。
威慑机制的确立,基于我国“执行难”这样一个严峻现实。《法制日报》举河南为例说,截至2005年底,该省没有执行的案件多达17万件!这个数字的后面,蕴涵着老百姓求告无门的酸楚和悲愤:为了7000元的工伤事故赔偿金,60多岁的温县农民王全生3年到法院跑了100趟都不止;开封市民明秀梅家被多年拖欠工程款,导致他们又欠民工的工资,一听敲门声就心惊胆战……河南的情况,仅仅是全国的一个缩影。本来,法院判决书就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一旦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许多本应得到执行的案件得不到真正的执行,所谓生效裁判就势必沦为“法律白条”,在令手拿“法律白条”的当事人欲哭无泪的同时,也让负有法定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
为了解决“执行难”,各地可以说使尽了浑身解数,然而,往往只是一时间解决了某个或某几个具体事件。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年共执结78万件,标的额2160亿元;然而,像任何“风暴”式的集中行动一样,不能治本,“风暴”过后,一切难免回归“常态”,想“赖”的照样可以赖下去,能“赖”的也照样能够赖下去。建立在这些前提之上,通过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必须行动,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业界人士为解决“执行难”发出的强烈呼声。10月28日的民诉法修改决定,正为确立威慑机制创造了良好的立法基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负责人的说法,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通过立法,重要的是变过去单靠法院执行为社会联动执行。“执行难”是一个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缺位、司法惩戒乏力造成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通过与金融监管、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对接,就能够使老赖们的生存空间受到全面挤压,最终不得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但是,当威慑机制确立之后,是否“执行难”就自然而然地能够得到解决呢?未必能。广州的泥头车问题可以作为旁证。为了管住这头“野马”,上有国家大法,下有省级、市级各种管理条例,按照法律专家的话说,在管理法律法规上,“泥头车似乎没有漏洞可钻”。然而,泥头车问题却一定程度上成为广州城市管理不可承受之痛。制度的漏洞堵住了,剩下的就是人的因素。实际上中国许多良好的制度不能落实,都是“人”的因素在掣肘,包括那些有能量的人,尸位素餐的人,或者推一下才不得不动一下的人。那么,在终日强调的制度健全终于健全之后,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松一口气了。
中国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征途之中,人们的法治素养和法律信仰尚待培育和强化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威慑机制的确立在当前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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