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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利益何以能左右环评立法进程
      来源:南方日报  滕朝阳   2007年11月05日 14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部门利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1月3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战略(规划)环评在中国”国际研讨会上说,我国《规划环评条例》立法工作之所以两年没有取得进展,主要源于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追求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不支持这项立法工作;有些部门和单位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据11月4日《京华时报》)。

  战略(规划)环评之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大概是毋庸置疑的。新时期29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如今,人们已很难找到没有被污染的江河湖泊,不少人生活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交叉污染之中。因此,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建设生态文明,可谓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但在现实的另一面,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规划环评立法工作,却因部门和地方的阻挠进展甚微,这是发人深思的。

  十七大胜利闭幕后,人们看到很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都作了积极的表态,纷纷表示要下更大气力解决各项民生问题,要让老百姓日子过得更好。而当前,环境污染就是广大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之一。环境污染一日不遏制,生态问题一日不解决,很多地方的百姓连生存都面临危机,遑论又好又快地发展,遑论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唯愿部门和地方能够表里如一地贯彻十七大精神,有力地推动这项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一致的立法工作。如果思想觉悟不到位,连立法工作都不支持,则即使有了法,执行起来也不会顺畅。

  不过,由《规划环评条例》立法的遭遇,也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当下立法的一般困境。倘若部门和地方不支持某项立法工作,该项立法工作就步履艰难,甚至一推再推,这种状况不能说是正常的。立法工作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如果立法工作仅仅因为某些部门或地方的不支持就被悬置,等于是少数人把少数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进而言之,正是由于立法工作没有获得相对的独立性、中立性,所以往往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私利的羁绊掣肘。由此也不难理解,有些法律法规能很快出台,乃是因为这样的规定符合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也即人们常说的公共利益部门(地方)化、部门(地方)利益法律化。

  但即便《规划环评条例》能够顺利出台,我也不认为它能独力而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更不会把这样一部条例抬到“法宝”的高度。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不少,其实践效果看起来仍与期望中的效果有不小差距。在我看来,或许我们需要超越就环境治理谈环境治理的思路,获得更宏阔的治理视野。而以当下的国情论,若不能以正式制度的形式,明确环境治理绩效与官员升迁之间的因果关联,出台再多的环境治理法案恐怕都将是事倍功半。

  换言之,就是要使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从正确观念化为正式制度,或者说使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获得强大的制度支持。如果说治理环境、修复生态有什么“法宝”的话,这或许能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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