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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
      来源:新华网  曲志红   2007年11月06日 08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新闻采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第8个记者节来临之际,新闻出版总署就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发出通知,明确指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近年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新闻媒体和新闻采编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各类新闻采访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大,新闻报道的内容日趋深入,报道形式日趋多样,新闻报道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广泛。但与此同时,新闻事业的发展也面临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列举的有关问题包括:有的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从事诈骗活动;还有的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等。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通知还要求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要按照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

  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通知要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

  通知同时重申,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严格自律、礼貌待人、以理服人。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还再次明确,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单位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通知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查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如发现使用伪造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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