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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管控 国资委:央企明年“炒股”预算须上报
      来源:中国证券报  王婷   2007年11月06日 08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财务管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资委昨日(5日)要求,各中央企业将2008年度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情况向国资委上报,需上报的内容包括本年预计平均资金占用数、本年预计投资收益以及本年预计投资回报率。国资委希望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管控。

  由于自2008年起,中央企业将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在编制说明中,国资委提出上述要求。

  在2008年的财务预算中,国资委特要求各中央企业应遵循新准则的实质控制原则,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内部业务机构、下属境内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所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2008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对于暂未纳入企业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经济单位,应当予以专项说明。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还要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应收款项、担保、投融资规模、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管理。

  国资委认为,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客观反映预算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企业对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超过10%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解释说明。

  国资委称,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国资委还要求各中央企业在这次预算报告中要列出企业节能减排支出,反映企业预计的2008年度专门用于节能减排的各项专项支出费用。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资委一直要求中央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其中就包括对外投资。而就在上周五,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还提醒,很多企业利润来自在资本市场的投资,但是,最终还是要做强主业。此外,中央企业对汇率风险要有足够的准备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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