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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见死不救者”
      来源:法制日报  余东明 李春慧 姚加黎   2007年11月06日 09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见死不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吃吃,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挣脱围殴,跳入附近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回游,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构成犯罪。但三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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