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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严格审判监督确保公正准确
来源:检察日报 沈义 钟华
2007年11月06日 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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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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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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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重庆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支持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吴昌孝抢劫案提出抗诉,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吴昌孝被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27岁的吴昌孝曾先后4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后才5天时间,吴昌孝就又来到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门市部,用砖头将李打昏后抢走西服一件。同年7月22日21时许,吴昌孝再次来到李某的门市部,欲实施盗窃,因被李发现,双方发生扭打,吴昌孝持钢管猛击李头部,致其死亡。吴昌孝抢得人民币2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此案开庭审理中,吴昌孝辩解,他是在去綦江县公安局投案时被抓获的。公诉人以抓获吴昌孝民警的证言、抓获现场图示等证据材料,对吴昌孝的辩解进行了驳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最终支持了吴昌孝的辩解,从轻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昌孝具有自首情节确有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07年1月4日提出抗诉,并报请重庆市检察院。
重庆市检察院认真审查该案后认为,原审法院仅凭吴昌孝的供述这一孤证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支持抗诉。在出庭支持抗诉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反驳。
另外,重庆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在列席该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的评议会议时,阐述了一审判决认定的错误所在,同时结合案情深入分析吴昌孝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吴昌孝先后4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仅5天就再次实施抢劫,仅一个月后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持钢管将被害人打死,综上考虑,应对吴昌孝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判处吴昌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该案已由重庆市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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