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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弱势群体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明年起实施
      来源:新安晚报  付芳芳、胡佩   2007年11月06日 16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职业教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残疾人入学,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可享政府补贴……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将于明年起实施,其中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给予充分关照。

  1994年7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多年来有力推动了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需求。今年10月底,新修订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适当措施扶持,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业培训。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十六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

  新条例同时明确,凡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或者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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