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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的核心是强制执行
来源:东方早报 鲁宁
2007年11月07日 0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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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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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旦此规定正式颁行,国内私企、外企、个体工商户之雇员,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也将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一样,同等享有带薪年休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涉及数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如今,政府采取“开门立规”,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有责任感和一定表达能力的劳动者,当会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日后所颁行的“规定”能更多考虑劳动者的意愿,更具操作性,更显人性化。
为“传统农业劳动者”之外的劳动者作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制度安排,并非是如今顺应强调“社会和谐”、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之大势而新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而只是对原有制度的“拾遗补缺”,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及操作的刚性。为了这项“拾遗补缺”,仅观(官)念之递进和理念之更新,政府和社会已为此耗时整整13年。
1994年颁行的《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倘若继续追根溯源,1991年6月,国务院就曾经发过首个《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当年,对该“通知”执行较好的单位主要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那以来的16年间,社会上仍有不少国企或外企,断断续续地或不同程度地执行着这个“通知”。
以该背景作为认知的出发点,人们不难看到,如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规定(草案)”,除解决“拾遗补缺”之外,另一个行政指向是解决带薪休假的普适性难题,以及解决制度执行时的规范难题。
和工作权一样,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理当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带薪休假权,恰属劳动者休息权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达到一定阶段后的自然延伸。尽管从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到终于等到“规定(草案)”交由社会征求意见,其间的等待实在过于漫长,但国务院决定把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作为政府行政意志加以实施,已是一项值得充分肯定的进步。
劳动者带薪休假的规制属于行政规章,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的保障却属于国家的法定意志,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则属一项法定权利。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既然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属于国家意志,那么,在日后颁行的“规定”中,其最核心的内容,不在于划定带薪休假的满足条件,而是确立“规定”执行的刚性约束,即带薪休假制度必须强制执行,而不是现有“征求意见稿”所作的一般性要求。现有国情下,执行受强制约束的行政规章都会大打折扣,遑论只作一般性要求……
早报注意到,作为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拟授权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不同劳动者群体,分别制定执行此“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这当然是需要的。问题是,倘若缺失了“规定”本身必须强制执行这一“硬约束”作为前置条件,即便“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再细,对相当数量的劳动者而言,“规定”仍无异于又一次画饼充饥。
另外,我们还想善意地提醒媒界同行,虽说中央政府欲早日颁行“规定”与同样拟议中的“黄金周调整”有关联考虑,但作为社会舆论引导者,我们希望媒界同行切莫将舆论的关注度引向“黄金周调整”的问题。后者当然也值得舆论关注,但就“规定”所彰显和主张的劳动者权利而言,其推动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价值,不是“黄金周调整”的意义可以取代的。否则,一旦形成本末倒置的舆论氛围,会冲淡人们尤其是广大劳动者对“征求意见稿”各抒己见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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