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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官员称矿产资源补偿费新标准将出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侯利红   2007年11月07日 09时2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土部门官员昨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第16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究班于昨日开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在会上表示,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

  汪民介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

  中国从1994年起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当年征收2亿元。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已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1亿元。

  在汪民看来,矿业权有偿取得现已有明确规定,分别按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三种方式出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对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需尽快妥善处置。其次,一些地方对现有规定的执行还存在较大偏差。另外,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空间限制,需抓紧出台新政策解决。

  而对矿产开发中的经济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汪民明确表示,将按照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的规定,大头留给地方。

  “各地也要按这种思路,尽量向基层倾斜,让矿产地受益,以有效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汪民说。

  去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发布通知,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新规定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只有理顺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机制,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及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一名副研究员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以前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问题上,有地方认为中央拿的比例过大,且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央企一般把税收直接交给中央财政,因此地方更愿意把探矿权、采矿权卖给私营矿。

  对此,在近几年“两会”期间,已有多位代表和委员对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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