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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首次运用最新司法解释判决“私服”案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1月07日 10时5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私服”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5名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和一个尚未成年的初中生各揣着“找工作”、“喜欢玩游戏”、“学习知识”等不同的目的走到一起。他们私自对网络游戏《精灵复兴》的非关键性程序进行修改,并购买服务器架设私服程序,在互联网上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通过出售游戏装备获取14万余元。昨天,5名被告人被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这是自今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最新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之后,沪上首例运用此解释针对私服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

  2006年5月,网名为“极品”的闫某在网上购买了《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程序的复制版。玩了一段时间后,闫某不再满足于自娱自乐,他有了将私服搞搞大的“野心”。要建立一个大规模的私服,必须有资金投入。闫某便上网发帖寻找合伙人,共同投资。

  见到帖子的王晨(化名)主动联系了闫某,两人在武汉签订了“合作协议”。而刚刚大学毕业的陈某则被聘为负责网站建立的技术人员,月薪2000元。

  在把两台服务器托管在了武汉和广东的两家公司后。闫某的私服宣告成立,为了与其他“私服”区分,他将《精灵复兴》的网络游戏更名为了《精灵世界》。

  闫某一伙人的行为还连累了闫某尚未成年的表弟小佟(化名)。因受到表哥的“邀请”,他抱着学习网络知识的心态,也一同“加盟”到了这个队伍之中。

  今年1月,闫某又将“私服”运营地点转移到了他在重庆租借的房屋内。因为人手不够,闫某又通过网络招聘到了负责游戏客服工作的王力(化名)。从去年9月至今年2月和今年3月至5月期间,5人一共违法所得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等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游戏程序软件,其违法所得已达到较大数额。在共同犯罪中,闫某和王晨起到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他3人为从犯,5人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

  为保护著作权,法院依法判决,闫某获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王晨因有自首情节,获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陈某和王力分别获刑1年和8个月,并处罚金。其中,未满18岁的小佟则领刑7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并同时接受了审判长、公诉方以及辩护律师的现场教育。

  司法解释明确侵犯知识产权量刑标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1项的法律规定不太完善,一直存在定罪标准模糊的尴尬,不经修正,不足以准确定罪量刑。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4月5日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有三个,即(1)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3)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起刑点则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如是单位犯罪则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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