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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干股受贿第一案”审结 干股分红计入行贿数额
      来源:检察日报  汤维骏 刘剑 喻勇刚   2007年11月08日 08时3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干股受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向湖南省安化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行贿的两名行贿人近日被益阳市中级法院判刑。其中李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善安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两人非法所得均上缴国库。判决后二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至此,这起由安化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湖南干股受贿第一案”中的涉案

人员都受到了法律惩处。

  2001年12月,廖家坪锑钨矿决定将该矿八宝山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投标,被告人李军以向该矿上交1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出价”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合同,李军与合伙人刘善安成为八宝山工区两大股东。

  据查,八宝山工区正式开工后,廖家坪锑钨矿矿长高力初之妻罗腊梅找刘善安要求入股。刘善安与李军商量后,决定在原来配股的基础上,另加10万元干股给罗腊梅,并重新签订了合伙协议。

  此后,在短短四年时间内,李军、刘善安共以入股分红的名义,向高力初夫妇行贿100余万元。高力初则利用矿长的职务之便,大肆为李军等人谋利。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高力初夫妇当时看来,收取李军等人的巨额分红是自己理所当然的“劳动所得”!而行贿人刘善安等人却一直忐忑不安,总担心东窗事发。据刘善安供述,他还曾多次劝说高力初夫妇放弃“入股”,但高力初均未予理睬。

  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对法律颇为“熟悉”的刘善安抛出了自己的辩解,称自己只经手送了高力初夫妇4.8万元;李军和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行贿金额应该以干股原始数额认定为10万元,不应包括入股分红的100余万元。控辩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担任过多年公诉人的安化县检察院检察长符大欣解析说,根据今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以受贿论处;收受干股,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故该案应该按照检察机关查实的红利总额定罪处罚。

  益阳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控诉意见,认定二人行贿的金额为高力初夫妇实际所得的“红利”总额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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