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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解 《物权法》公共场所物业无权收费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07年11月08日 14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物权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业主要求平分收取的停车费

  10月10日下午,在昆明市创意英国小区,道路两边停了很多车。“车库明明空着,而道路又非常拥挤。”业主沈先生说。众业主们算了一笔账,小区路边的200多个临时停车位,每天有上千辆车停放,以最低收费4元计算,每月下来有10多万元的收入,一年下来至少有上百万元的收入,按照《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这笔钱也应该分给所有业主,而不能由物管公司据为己有。

  律师公共场所物业无权收费

  昆明市照耀律师事务所赵耀律师表示,小区内公共场所是由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组成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创意英国小区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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