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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贷被拒现象频出 律师支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11月09日 12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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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
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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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新房贷款被拒现象频频出现,律师建议置业者——
购新房可加合同补充条款
近日,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咨询购买一手房时银行拒绝贷款,是否可以退房。律师建议,遇到此类问题购房者可先与银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再用诉讼方式解决。为确保置业者权益,律师建议市民在购房时应注意在合同中加入拒贷时可解除合同等附加条款。
多位市民买新房贷款被拒
近日,记者收到了数个读者打来的电话,咨询购买一手房时银行拒绝贷款,是否可以退房的问题。市民曹小姐称,其7月在南山首次买房,按照当时的房贷政策其交了28万元的首期款,剩余部分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可3天前银行告诉她由于政策原因房贷未批。无奈之下曹小姐准备退房。市民廖先生10月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并未签购房合同。按照新的房贷政策,廖先生只要首付20%就可以买到房子,但前天银行方面说要首付40%才能放贷。“现在我拿不出这么多钱,我现在要求开发商退我定金。”他说。
深圳市坤祥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柯学斌说,目前银行不能放贷更多是受到政策和银行信贷额度的影响,一旦出现银行拒贷,开发商也只能协助找另外的银行,或者是推后办理按揭手续。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徐林称,一手房没有贷款承诺函,所以一旦出现贷款不批也不能追究银行的责任。
增加补充条款最有保障
“此类事情关键是看买卖双方有无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者认购书,以及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用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梁赤律师说到,“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是按揭购房,且房贷迟迟无法获批,那就是不可抗政策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建议购房者先与银行、开发商多协商,协商不成再采取诉讼。”
徐林认为,因为新版预售合同并没有涉及按揭贷款这块,所以如果能在预售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约定如果银行拒绝贷款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那样最有保障。但如果开发商不愿意签订补充条款,一旦出现贷不了款而开发商又不愿意退房的话,购房者也只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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