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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罚就业歧视:惩罚还是挠痒
来源:新华网 李克杰
2007年11月09日 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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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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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明确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如果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11月8日《法制日报》)
劳动保障部及时立规细化法律内容,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值得肯定。
然而,纵观整个规章的内容,笔者发现,在“罚则”一章中,对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除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都规定“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不免产生疑问,即区区1000元罚款能遏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吗?为什么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规,而是一个部门规章?
一个时期以来,用人单位“独创”了许多就业歧视方式,其中尤以性别歧视、残疾歧视、乙肝歧视和户籍歧视较为普遍,成为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个顽症,影响了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反对歧视,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呼唤和共识,为此侧重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两部法律充分肯定公平就业、反对任何形式就业歧视的原则,为行政执法和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武器。
不过,处罚力度将直接关系到执法效果和法律的威力,也关系到能否有效遏止用人单位实行就业歧视的行为冲动。如果处罚不够严厉,轻描淡写,让违法者感觉不到“心痛”,不仅不能有效遏止就业歧视,反而会助长就业歧视之风。依笔者看,对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等违法行为,仅规定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明显过小,特别是对那些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来说,1000元罚款简直是九牛一毛,根本发挥不了惩罚作用,连挠痒都算不上。
其实,这样的处罚标准,不仅不符合社会的民意诉求,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首先,对违法者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增加惩罚性经济赔偿,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是近期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其次,从《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看,对多数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都规定在一万元以上,即使对于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违法收取押金的行为,还规定“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很显然,法律对涉及多位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数额时,是根据违法行为影响的劳动者数量来确定的,而不是以概括的违法行为为处罚标准。不言而喻,两个不同标准,前者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后者。事实上,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规定》中,也主要采用的是按受害劳动者人数确定罚款数额的方式。新规章的笼统罚款标准造成了法律内部标准的不一致和不协调。
现在看来,劳动保障部新规不仅效力低,而且“罚则”有明显缺陷,1000元罚款无法保证法律的威慑力,而处罚力度过小则必然影响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而让法律的权威打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依然得不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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