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转型、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吸收法学、政治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研究成果,拓展研究视域深刻全面地紧密把握时代脉搏,积极回应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生活的法治化、刑事法治化的深刻要求;并用广阔视野对我国转型社会向和谐社会迈进过程中的刑事政策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德主刑辅与和谐法治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和灵魂。
一、面临的社会情境与犯罪趋势特点 (一)面临的社会情境
在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前景一方面由于受国际社会的影响,会出现很多国际社会共同的趋势和特征,而另一方面受中国固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又会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1、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等,将会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同时知识经济的发展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2、经济国际化。经济国际化趋势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则会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潜在的危险因素,国际经济犯罪集团严重侵害中国经济利益的危险性也将大大增加。3、社会生活的“数字化”。数字化趋势的发展,一方面会大大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增加人们对于电子设备和技术的依赖性,增加计算机事故和计算机犯罪的可能性,使未来的社会面临着遭受计算机事故和犯罪的严重侵害的空前危险。4、文化和生活方式多元化。未来学家吉恩。斯蒂芬斯(GeneStephens)1994年在《未来》杂志上发表的题目为《全球犯罪浪潮》的文章中指出:“社会中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将会是21世纪的普遍现象,如果不认识到这种多样性并为此作出计划,就可能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在文化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尤其如此。”5、生存环境恶化。6、社会适应能力面临挑战。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快与扩展,人们将面临社会经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急剧变迁,这些变迁会使人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挑战,许多人可能会因为难以适应急剧发生的社会变迁而产生一系列心理和行为问题,精神疾病发生率、犯罪率等将会有很大的增加。
(二)犯罪发展的状态、趋势特点
与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情境以上特点趋势相对应,犯罪形势也变得更复杂、严峻起来。据专家预测,我国的犯罪率在不远的将来就能达到(每10万人口)5000例。且当前已呈现出以下趋势和特点:
1、侵财性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绝大多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严打”以来的案件进行了统计,该类犯罪共占全部批准逮捕案件的47.8%。2、无业人员、农民、两劳人员和外来人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主体的绝大多数。据统计,2000—2002年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的无业人员占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8.5%、45.4%、51.8%。起诉农民的比例36.0%、41.0%、23.1%。起诉两劳人员的比例为18.3%、17.7%、18.5%。起诉外来人员的比例为32.7%、32.4%、31.9%。3、有组织犯罪日益明显。近两年,有组织犯罪无论是从组织形式,还是从犯罪危害程度看,都有不继升级的趋势,如我国也出现了“东突”恐怖势力,其与越来越猖獗的国际恐怖活动相联系,因而有组织犯罪也就越来越具有国际性趋势。4、毒品犯罪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也是涉及全球的犯罪现象。毒品犯罪的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和武装化、国际化趋势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有效控制。5、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多为财产型、暴力化团伙犯罪,犯罪年龄渐趋低龄化,犯罪手段明显暴力化。6、经济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形态将趋于复杂化。7、跨国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内国人和外国人联合犯罪,主要是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等,也有犯罪后潜逃外国的现象。
二、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应是对社会历史回应的号角声。正如马克思所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最早见之于《尚书》中《吕刑》的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大意就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西方刑事政策基本理论则经历的理性主义阶段、实证主义阶段和人道主义阶段以及以社会防卫论阶段,当代西方刑事政策则存在两种模式:国家模式与社会模式;但自德国古典刑法学家费尔巴哈1803年明确提出刑事政策一词,并将其界定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以来至今对它的概念似乎就从未有过定论。
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与镇压犯罪为目的的一切手段与方法,因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狭义说则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人发生作用之刑事上之诸对策。而最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对各个犯罪者、犯罪危险者以特别预防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刑罚、保安处分等),也叫“犯罪对策论”。其实刑事政策应具层次性,应研究范围、对象、方法、研究目的不同而在不同语境中或强调个案、类案或强调立法领域、司法领域或强调与社会学、政治学尤其是犯罪学相结合研究需要等等视域中而各具其内涵并形成刑事政策范畴的系统。因此,总的来说刑事政策系国家、社会应对犯罪现象而进行认识与应对的措施系统,其核心在于刑事立法、司法应对犯罪的意志和各层次领域的策略与措施。
其与刑事法律相比,刑事政策具有其固有的特点:(1)灵活性(flexibility),即意志倾向。刑事政策就其基本精神而言是国家对付犯罪现象的意志倾向,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的统一。正如美国学者莫里斯?R?科恩(MorrisCohen)所指出,“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稳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2)开放性。刑事政策本身是寻求符合目的的最佳手段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它的开放性主要通过它的动态性来表现。(3)综合性、整合性。刑事政策的主体和对象的两层含义,目的的双重性,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刑事政策载体(表现)的层次性,集中说明刑事政策的综合性。(4)动态性。法一旦制定出来,其本身是相对静止的,稳定的,然而法的实践不是静止的,而是运动的,它既是一种状态,更是一种过程,一种过程。刑法是静态的、刚性的,而刑事政策是相对动态的、柔性的。与其他公共政策相比,刑事政策依据的,不仅包括犯罪的现状,更主要的是对犯罪的感知、直觉(perception)。(5)批判性。刑事政策起批判、考察刑事法的运行,并尽可能缩小现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差距的作用。“凡是成文法上的规定,只要认为不合目的,都可以自由加以批评,并建议制定更合理、更有效的立法及对策。刑事政策研究是站在指导修正现行刑法将来立法的地位来研究问题的。”一般是通过司法活动,如司法解释、司法裁量权的运作来实现;更为宏观、长期的刑事政策则影响或决定着未来的立法。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制度的历史、经验和理论总结。1983年以后,我国进入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国家开始了“严打”斗争。1997年《刑法》删除了原刑法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规定,以“严打”为中心在实际上成了我国的刑事政策。严打虽具有短时间内打击犯罪的效应,但是严打的效果不能持久维持,它对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只治标不治本,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法治化的发展。严打刑事政策本身存在着法治化程度不足的问题。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代表了一种观念、一种价值取向。“宽严相济”在我国法律文化史上源远流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复兴。相对比于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侧重于“惩办”,强调的是犯罪化、刑罚化、监禁化,其价值追求是“秩序”,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与功利性,在此意义上只能算是狭义的、古典的刑事政策;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侧重于“宽”,强调的更多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其价值取向在于“人道”,具有较强的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防”这一刑事政策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那么刑法就应既是“保障善良人民之权利保障书”,又是“犯罪人之权利保障书”。正如学者所指:国家应当超越“厉而不严”的犯罪控制模式,推行“严而不厉”犯罪控制模式。“严而不厉”犯罪控制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控制犯罪依靠的是严密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严打”运动;其二,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结合起来,既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又努力保障社会的自由空间。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陈兴良教授的解读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当前,建构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因此,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已经标志着开始接受西方的人权保护思想,契约意识、人文主义,并应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深刻体现,这应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也对当前面临社会情境与犯罪趋势特点作出回应的社会发展必然。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一)文化与人性基础
西方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基督教文化,基督教文化的人性预设是“人性恶”或“原罪”,即认为恶是人的本性。为此,西方传统文化注重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安排,来抑制人的自然的恶欲,因而主张法治,以及社会治理的“抑恶性”,其孕育的法律制度系外在制度安排以抑恶为目的,强调外在制度对于人的恶欲本性的辖制。人之恶性被合理地规制人之“善性”通过抑恶发挥出来,即所谓“抑恶扬善”。因此,以法律外在制度为基础的“外在制度型”社会信任以被动的形式体现了人之善性本质,因而是一种自觉化、人性化程度很低的社会信任。当代中国执法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人情渗透”,并极大地阻碍了中国法制化进程。以道德内在制度为基础的“内在制度型”社会信任充分体现了人的善性本质与人的行为的自主性,是具有高度自觉程度、充满人性(善性)的深厚的社会信任。因此,有必要正视和修正两者人性假设的极端性,并以相对信任与人的可塑性假设为导向,吸收两者的制度精髓;并正视人权以及人的真实需求,立足社会人、经济人、文化人、生态人、法律人的人性现实,正如边所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的人性现实,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为导向及人性存在恶与善的双重倾向性为基础进行社会政策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构建,力求恢复人们对未来的信心,降低日常生活、生产和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中的冲突程度并促进社会和谐。
(二)政治社会学基础
改革开改变了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制的单一公有化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形成的社会利益结构单一整体性:1、利益单元的多元化;2、利益观念的多元化。原来的整体利益观,变化为现在的追求利益的动力和心理层次的多元化;3、利益意识的觉醒。利益主体由原来单纯地、麻木地或无知狂热地服从整体利益,变化为在利益追求方面的竞争。这种利益结构的变化的结果有:1、个人利益以及群体利益取得了合法地位,并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2、贫富差距拉大、不平等竞争加剧以及腐败现象频出。这种变化结构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1、不平等关系的确立,并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且具有继承性。由于个人利益、价值观念、财富占有的差别,使不平等关系确立起来,突出了人类层级特色;2、扩大了个人及利益群体对政治参与的要求。由于利益追求的差异,使人们无法寻找共同生活的基本凝聚力,使政治参与的要求缺少一致性,刺激了思想多元性和政治多元性,对传统权威提出了挑战;3、加剧了钱权的交易。导致有些人以政治权势、社会名望与财富、收入作为互换,甚至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在此社会政治利益格局及其引起的结果规律现象要求以和谐社会背景中矛盾的普遍性与发展性为视角并区别矛盾性质及其危害严重程度进行政治法治包括法律、刑事政策的回应,并进行重新审视、评价;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基于社会政治生活需要而侧重针对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主体人格可塑性进行区别对待的策略、措施,无疑有利于瓦解、分化犯罪,并矫正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在利益追求、利益表达、政治参与方面尽量以不损坏或触犯以主流秩序、价值为维护目标的刑律底线。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促进社会活动效率价值的同时更促进社会相对稳定发展的秩序及安全价值,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丰富。
(三)犯罪学理论基础
在迪尔凯姆看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表现为对社会规范的违反,但它又不是单纯地由社会规范所决定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相关联的,可以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甚至有着积极的社会作用。若从刑事科学一体化犯罪学视角看,从犯罪中主要应当看到这一实体所掩盖的“人的现象”与“社会现象;并由此构成刑事政策学的价值判断的客观基础:当一项刑法的立法是否公正时则这取决于一种应该被解释成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到社会的重要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利益。因此,刑事政策应关注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应负的责任,更应关注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的基本立场。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一般机理于人格心理结构的失衡,本我、自我、超我需求结构冲突而不能自我协调所导致。许多犯罪就是由于缺少高级层次需求满足的体验而愚昧、固执而引起的。边沁甚至明确指出“受教育程度、道德宗教政治等的说教、仁善文化等与犯罪也有一定的联系,所有的人都具备犯罪的能力,但只有受过教育的人才能够了解禁止犯罪的法律。一个人越愚昧,就越趋向于将其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截然分开。一个人所受教育愈多,就会愈清楚地认识到本人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联系。人们所受的教导越多,他们所形成的博爱精神就越大,因为教导能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人们之间更经常的是和谐,而不是不和谐。往往存在人为地造成自然制裁与政治制裁之间、道德制裁与宗教制裁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他能将上述所有的力量一致用于同一目标,人的内心将趋于一致,施恶的意图会荡然无存。”在一切教育措施当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是一种最直接的法的教育措施,并在刑事法律运作过程中贯彻社会的、专业分工的教育、适度宽容并促成其人格矫正或修补的一系列活动原则;无疑在社会相应资源足以支撑得起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能有效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深化。
(四)法理学理论基础
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站在法理学、法哲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发展的前沿,敏锐地提出和谐法治理论:“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们一讲到法,讲到法制(法治),先验地、潜意识地与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相关联。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宣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到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已经从过去的斗争哲学转向现在的和谐哲学,我们党也在理论和实践上彻底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无疑,和谐哲学与执政党理论极其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律观和法治观,而且进一步彰显和谐社会法治的时代精神,而且使法治促进和谐的目的性价值更加鲜活。张文显教授还进一步强调:“和谐法治的理想图景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三者之间的协调和谐;建设和谐法治,关键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治。在立法上,要以和谐作为当代中国法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或清理。在执法上,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在司法上,应当把和谐的理念、进而把善治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之中,并使之统领公正和效率。”
总之,和谐精神被被将导入法包括刑法的实践与有关法现象解读之中时,并且统领、协调和升华各种法律价值,必将使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超越西方传统法治而走向善治;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在于以人本文化、社会和谐为目的性价值的,正集中体现了和谐精神与和谐法哲学。
纵上所述,在当前社会历史情境与犯罪状态趋势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吸收法学、政治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研究成果,拓展研究视域深刻全面紧密地把握时代脉搏,积极回应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生活的法治化、刑事法治化的深刻要求;并用广阔视野对我国转型社会向和谐社会迈进过程中的刑事政策理念进行深入探讨:德主刑辅与和谐法治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和灵魂。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德主刑辅、和谐法治 (一)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即“德主刑辅”。其实,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一个国家,如果其机制与社会道德是完全相符的,那么它将是坚实的。美国社会学家帕尔森认为,人们行动的实际方式与相应文化中包含的人们行为的榜样(规范)的一体化是一个社会系统生存的主要因素。换言之,这里说的是期望与实际相符,口号与现实相符。为此,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制度化,必须强化积极的行为榜样并将其变为相互作用的稳定模式,这些模式与现实中的主体利益相符合,这种相互符合有两种方式来保障:使行为规范符合社会集团和阶层的利益,使个体适合社会监督的要求。联合国《加拉斯加宣言》明确指出“必须对以法律为唯一基础的传统预防犯罪战略进行检讨”,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进一步指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
道德性刑事政策内化过程的前提是基于其自身具有博爱的利他性即人道性;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正是建立在科学的人性、文化基础之上并要求高度关注刑事法本身的人道性,正是刑事政策道德性内化的应然体现。人道主义基础也不仅存在于刑事法中:在法律的不同部门之间,也并无天然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如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与刑法,有许多规定是接近的,或者具有种属(宪法与刑法)或交叉(民事、行政法律与刑法)的关系。考察欧美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我们就会发现,不仅这些法律在实体规定上有种种关联,在程序上也有互通有无的地方,例如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在有被害人时,许多国家都比较注意调解、赔偿等民事审判方式的采用,故而提倡当事人参与、公众参与以及刑罚趋于轻缓化等皆为道德规范留余空间并体现了人道性;而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法、意、日等国则在社会防卫思想的影响下而非常重视法治国家的人权和人道观念,并希望将刑法建构成为有意义的刑事教育学的工具。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心是“以轻为主”、强调人道主义而具有深刻的德治文化内涵,也符合国际刑事法历史发展的趋势。
简而言之:法治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人性基础及其人道主义与法治的深层关系体现的正是德主刑辅或德法并治的理念,也正是中华法文化文明的辨证复兴;其旨在于修复在国家制定的刑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的缺失,倡导德法并治、促成法包括刑法的道德内化的成功。
(二)和谐法治
和谐法治系德主刑辅或曰德法并治在和谐社会的理念延伸与发展。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实现社会和谐并防止利益冲突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当前的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权益的失衡。这种权益失衡的交汇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各阶层、各群体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所以,在当前社会转型趋势、原因、特点客观情境中我们就应达成共视:和谐社会是人文关怀的社会,不是睚眦必报的复仇社会,应该理性地看待社会矛盾及因矛盾而付出的社会代价;而更进一步结合和谐法哲学中我们可以发现符合和谐社会构建需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谐法治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法治之核心是用和谐精神统领刑事法治。也就是,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将和谐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刑法规范体系,用和谐精神指导刑法规范的运行实践,使我国刑事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精神。在立法上,要以和谐作为当代中国刑事法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刑事法律的制定、修改或清理。在刑事司法上,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刑事司法活动,既要严格司法、执法,又要文明司法、执法,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应当把和谐的理念,进而把善治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之中,并使之统领公正和效率。如果我们真正做到将和谐精神导入刑事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实践之中,并且统领、协调和升华各种法律价值,必将使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超越西方传统刑事法治而走向善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法治的理想图景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三者之间的协调和谐。刑事政策和谐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在刑事法治的整个过程和各个主要环节上,都必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防止淡化党的领导讲刑事法治,脱离党的领导搞刑事法治。当然,在刑事法治的范畴内,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实现的,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凌驾法律之上。刑事法治是依法治国的范畴,其本质依然是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治是人民民主与集中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需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在刑事法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谐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也应把刑罚权纳入法治的轨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谐法治应依“宪法”和“良法之刑法”进行刑事法治和良法之治。
总之,社会和谐不但需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同时需求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治化的和谐。只有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治化本身和谐了,才能以和谐的严相济刑事政策法治化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
【作者介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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