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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偷盗自行车价值8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来源:新华网  赵超   2007年11月13日 08时4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盗窃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销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河北省日前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其中规定,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800元以上的或一年内盗窃自行车3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执法意见还规定,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接近800元,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财物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自行车的;因盗窃自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行车的。

  对于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在800元以下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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