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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修订立法规定血吸虫病人将享医保
      来源:法制日报  赵文明   2007年11月13日 09时1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保”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日前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血吸虫病人按照规定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业合作医疗待遇,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投入血防经费。

  “当初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时,没有包括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的支付,职工患血吸虫病,由单位或者个人担负医疗费用。现在,国务院条例已将血吸虫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范围。”湖南省卫生厅厅长刘家望透露,为了保障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修订草案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由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解决所需要的检查、治疗费用。

  修订草案明确,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人畜的生活方式也必须得到改变。

  在修订草案中,血防区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在疫水水域开展旅游、体育、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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