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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限高封顶”中的效率与公平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刘以宾
2007年11月13日 14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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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限高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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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劳动保障部门正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劳有所得”,“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任务。其中,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垄断行业工资过高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办法。
对垄断行业工资的“限高封顶”,起码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基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某个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进行限制,二是基于某个垄断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对行业内具体的企业的平均工资进行限制。垄断行业工资过高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导致的不公平以及社会心理失衡的确是一个不能继续容忍的严重问题。然而尽管如此,“限高封顶”是基于什么而形成的思路,以及该思路是否符合当今中国实际等等,仍然值得探究和商榷。
由政府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计划经济年代早已成为历史,改革开放已这么多年,整个社会的“公平观”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公平观其核心是“平均”,那么,现代商品社会的公平观的核心则应该是“等价交换”,即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有多大,它享受的社会回报就应该有多少;劳动者通过企业这个平台为社会创造的价值有多大,他得到的报酬水平就应该有多高。十七大提出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任务,不仅继承了在传统社会就遵循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而且赋予了更先进的时代内涵,那就是重视企业与社会、员工与企业、员工与社会价值交换的公平。鉴于此,压根儿就不该出现所谓“封顶”这种带有浓烈的平均主义色彩的思路和措施。“限高封顶”很容易让人假设出这样一种情景:人的个头本来有高有矮,十个指头本来有长有短,如何消灭差别呢?让个矮的、短的手指都和个最高的、最长的手指“看齐”不太可能,于是只好以个矮的、短的手指为参照,把个高的、长的手指割去一截。
从理论上讲,企业素质的差异以及劳动者能力差异永远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每每是巨大的。因此,无论是企业对社会贡献的价值,还是企业员工由“多劳”而创造的价值,都无法“封顶”而且绝对不应该“封顶”。价值贡献不封顶,工资回报为什么要封顶呢?
垄断行业工资较之于社会平均工资不公平,其实质并不是工资数表面的不公平,而是垄断行业在占有资源、产品定价、经营方式以及行业政策等方面的不公平性,即常说的“机会不均等”,而非结果的不均等。要想公平起来,眼光锁定的并不应该是工资,而是垄断行业那些“得天独厚”的生存条件。垄断行业工资高并不表示企业素质高,例如市场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企业运作效率、员工敬业程度和工作能力等等。如果扣除了垄断行业那些白白占便宜的条件因素,让市场这个最公平的裁判对其应有的工资水平进行核算,其结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也应该尊重客观事实而不是采取“限低”的政策。至于垄断行业内部的某个具体企业,对其工资水平“限高封顶”既显得简单草率,又没有价值核算依据和情理依据。
公众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水平高的抱怨,其出发点是多样的,其中不排除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潮作祟。公众舆论固然需要重视乃至尊重,但也没必要简单地迎合。从引导观念进步的目标出发,恰恰需要强化全社会先进的公平观,鼓励创新、鼓励努力、鼓励先进。鼓励为社会多做贡献。
在“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上,近些年虽然发生了变化,变得更侧重公平,但不等于说可以不强调效率,不尊重对社会的突出贡献。当核准并扣除掉垄断行业因垄断而导致的不公平因素之后,仍要大张旗鼓地鼓励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从而追求对社会价值贡献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出于对垄断企业资源配置最优、创造价值最大的鼓励和对等价交换原则的尊重,工资是不应该限高封顶的。在垄断行业内部,更不能排除某个企业管理者特别优秀、运行效率特别高、创造的社会价值特别大。如果在相对于社会平均对行业进行限高封顶之后,再来一层基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内部限高封顶,其负面结果不言而喻:遏制乃至牺牲掉的也许不仅仅是优秀企业追求效率、崇尚贡献的积极性,甚至还有整个社会好不容易才逐步培养起来的现代公平观以及先进的竞争文化的倒退乃至“返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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