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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反恐”的法律界限必须厘清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康劲
2007年11月13日 14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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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将全面拒绝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并且针对国际反恐形势,首次明确规定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这是记者从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了解到的。(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一说起广州的“地铁反恐”,许多人难免要“旧话重提”。上一次是2005年,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卢光霖称“为了反恐,给公司员工家属免费车票”,结果引起舆论哗然。这一次,广州地铁首次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原因又是为了反恐,自然会引起舆论的新一轮关注。
上一次“反恐”未必是真要反,而这一次的“反恐”也恐怕不会是“说说而已”。
近年来,国际上的恐怖活动频繁,尤其是部分恐怖分子屡屡瞄准航空、地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几起大案,给世界敲响了警钟。美国的“911”可以不必说了,2004年2月6日,一名恐怖分子在挤满上班人群的莫斯科地铁车厢里拉响了隐藏在身上的炸弹,至少造成39人死亡,130多人被送进医院接受救治;2005年7月7日,英国伦敦发生了多起以地铁和公共汽车为目标的恐怖袭击,造成至少2人死亡,上百人受伤……这些血腥的恐怖袭击行为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侵犯,为了有效避免类似恐怖事件的重演,世界各国近年来纷纷加强了地铁等公共交通的安全防卫措施。
在这种国际形势下,广州地铁方面做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的规定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的要害在于,在采取安全检查措施之前,有关的法律界限必须厘清。
首先,必须搞清楚谁是反恐行动的实施主体。虽然,预防和制止恐怖犯罪是全人类的责任,但是具体实施反恐行动的主体应该是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地铁方面乃至员工及其家属都不是实施反恐行动的主体,地铁公司和员工只能为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执行反恐任务提供工作方便。
其次,安全检查的技术设施必须具备、范围必须合法。新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绝不意味着地铁工作人员可以随便搜身、随意限制公民乘客的人身自由,更不是地铁工作人员权力扩张和自由裁量的依据。在全面启动地铁安全检查行动之前,对应该添置什么样的技术装备、安检的程序和范围都应该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讲技术条件,不顾程序和范围,正常的安全检查也会引发频繁的侵权事件。
再次,对公民乘客在搭乘地铁时的合法权益必须进一步明确。权益和义务必须对等,如果说每一位地铁乘客都有无条件接受安全检查的义务,那么,他们也应该拥有更多的免于被恐怖伤害的权益,具体体现为,一旦乘客在地铁遭遇恐怖袭击和意外伤害那么他们就应该能够获得的经济赔偿。
眼下的问题是,反恐行动的实施主体有点模糊,安全检查的技术设施与合法范围不太清楚,只规定了公民乘客必须承担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其享有的权力,这样的“地铁反恐”舆论有必要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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