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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保障条例征意见 政策房定价须每年公布
来源:南方日报 曾妮
2007年11月14日 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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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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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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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策性住房的规划、供应、配给将有法律保障。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近日被挂到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这部《条例(草案稿)》中规定,没有自有住房、家庭年收入连续3年低于申请“标准线”的深圳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政府廉租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随着深圳房价飞涨,买不起房或租不起房已经成为不少深圳人最现实的困难。今年,深圳市政府承诺“年内提供可用于出售和租赁的政策性住房不少于6000套”,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全力组织房源,甚至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房行动”,清退被部分公务员非法占有的政府廉租房,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
但是,多年以来,深圳市政策性住房的规划、供应、配给缺乏制度性保障。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政策性住房建设断断续续、分房过程中难以避免“猫腻”、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今年,深圳市人大将《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列入2007年度立法计划。近日,由深圳市国土房产局起草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稿)》)提交深圳市法制办,标志着这一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规划建设:政策房选址定价须每年公布
深圳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步子近几年来断断续续,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缺乏制度性保障,为此,《条例(草案稿)》专章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作出规定。
住房保障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年度计划。住房保障长远规划一般以15年为期进行编制,近期规划一般以5年为期进行编制。而年度计划则每年编制一次,市主管部门每年6月1日起,会同市政府房产、土地、规划、财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编制下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下一年计划在哪些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租金或销售价格多高、总共要安排多少资金用于住房保障,这些具体工作都应当在“年度计划”中一一明确。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还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公众公布并实施。
房源保障:卖地时可约定保障性住房比例
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如何保障?《条例(草案稿)》规定,住房保障的资金主要从每年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同时也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每年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也纳入“住房保障资金”。《条例(草案稿)》规定,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等。
保障性住房从哪里来?《条例(草案稿)》明确了几大来源:一是政府收购的住房,二是尚未出售的原微利房、安居房,三是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四是政府没收的可供居住的违法建筑,此外还有社会捐赠的住房等。
“政府出钱,开发商代建”是《条例(草案稿)》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思路:政府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可以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数量,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在宗地内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归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购,约定由政府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经审计部门确定的该等数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加3%利润的价格执行。
《条例(草案稿)》对保障性住房的环境也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修建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人口相对多元化的地区,保证居民享有适宜的生活环境。”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售价,由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成本、管理成本、房屋折旧、环境配套等条件确定。
监督管理:按户建立家庭信用评估制度
《条例(草案稿)》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申请、轮候、审核、配置、管理、退出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还要以独立家庭为单位,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和“家庭信用评估制度”,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住房保障准入和管理的重要参考。
市政府还将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或受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对住户入住、退出等进行登记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住户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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