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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规定 加强药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法制日报  朱磊   2007年11月14日 09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药品广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旨在强化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广告环境,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分为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守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的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达5次以上,且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任意更改经批准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适应范围以及保健功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含有不科学地表述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根据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者,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以调升到守信等级。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颜江瑛表示,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广告中所标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加大对其监督管理力度;必要时可对广告中所标示的有关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该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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