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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院与省高法决定3类案件“试水”公益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  欧阳晶   2007年11月15日 09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公益诉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江西省检察院和该省高级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决定由该省检察院组织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与该省高级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后,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今后三大类案件将纳入该省公益诉讼试点范围。

  双方在纪要中认为,在行政手段不能作为、司法刑事手段无法追究、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使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及时得到保护,将由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案件范围确定为以下三类:破坏自然资源,影响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案件,包括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滥伐林木、破坏耕地保护政策等案件;污染环境,危害社会大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或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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