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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郭德纲案中诽谤的底线
      来源:青年周末   2007年11月15日 14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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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郭德纲被诉诽谤杨志刚一案终审宣判,法院裁定其无罪。

  这场官司闹了一年多。起初是郭德纲在网络上发表《我叫郭德纲》一文,称自己在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认了一名老师,因当事人健在,故隐其姓名称其“馆长”。郭德纲称“馆长”曾用公款装修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等。虽然法院认定郭德纲虚构了不实之词,理亏,但情节没严重到构成诽谤罪。

  对于“诽谤”这个词,爱看港剧的观众对这样的场景肯定不陌生:一个好人与一个坏蛋争吵,好人极其愤怒,声泪俱下控诉坏蛋的恶行,但坏蛋却镇定自若道:“你要是再胡说,我就告你诽谤!”仿佛诽谤很容易告赢似的。许多年轻人也经常拿这话开玩笑。

  那诽谤是如何界定的?情节怎样严重才算构成诽谤罪?有人骂你,你可以告他诽谤吗?

  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和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欣。

  若导致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郭德纲则有可能

  被判诽谤罪

  王军说,我国《刑法》对于诽谤罪的定罪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二是情节严重。两点并存才有可能对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就本案中郭德纲的行为及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来看,郭德纲虚构事实的行为法院做出了认定,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杨志刚一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的情节或后果达到了需对行为人处于刑罚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是非常慎重的。也就是判谁有罪的限制很严格。

  郑欣也表达了与王军同样的看法。如郭德纲诽谤罪名成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

  那究竟怎么才叫情节严重?王军举例说明道:“比如说这种损伤造成了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直接导致他的家庭破裂等等。如果没有这种情形的话,很难来被法院所支持。”

  杨志刚若告名誉侵权,则赢的几率较大

  郭德纲虚构不实之事,栽赃到杨志刚身上,杨志刚只有捶胸顿足吗?

  王军表示:“结合本案现已查明的情况,郭德纲的行为应是构成民事侵权的,如原告杨志刚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郭德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告诽谤罪这样的刑事诉讼,则更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得到郭德纲的赔礼道歉以及相应赔偿等。”

  “而杨志刚可能更气愤。你郭德纲成名成家了,就来污蔑你的老师,我要一棒子把你打死,把你搬下来,让你遗臭万年。我觉得这种心态可能就直接导致了律师的诉讼角度和正常的不太一样了。因为正常评价来讲,按照民事诉讼更合适一点。”

  港剧台词有艺术加工成分,但人人都能告“诽谤”

  至于港剧里的“你要是再胡说,我就告你诽谤”,王军和郑欣都认为有艺术加工的成分。王军说这里的“诽谤”也包含了上述“民事上的侵权,比如侵犯我的名誉权,这是一种民事上的诽谤行为。还有一种是比如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同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有可能造成刑事上的诽谤罪。”

  别人骂你对你造成伤害了,你是否可以告他诽谤呢?

  王军答道:“告是一定没有问题!告是一个人的权利,只要你有明确的对象,有自以为明确的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是有权利胜诉,这种权利就不在当事人手里了。需要法院一个客观、公正的裁量。”

  “另外对于这种诽谤的情形,它更多的是对人精神权利的一种伤害。中国的司法传统、包括文化传统、人的社会理念传统,更重视保护有形有体、看的见摸的着的权利。比如你伤害了我的身体,或者你偷窃了我的东西。而对于这种精神权利,则不太注重保护,比如一个当事者说‘你深深地伤害了我’,可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据介绍,这几年明星名誉侵权的诉讼渐渐增多,“有抬头之势”,比如郭台铭为刘嘉玲告失实周刊,还有张靓颖诉某报虚构其耍大牌的新闻等。“证明大家是越来越重视这种倾向了,因为精神权利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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