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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戒》被删节应该起诉谁
来源:新快报 羽戈
2007年11月15日 14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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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色,戒》,所掀起的风浪远不止电影界和文化界,上映未及半月,已经激化为堂而皇之的法律问题。
据报道,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当天,北京西城区法院初步审查了起诉材料,认为董彦斌还需提供没有删节的《色,戒》电影版本作为证据,当天未予立案。
在感佩董博士有勇气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将国家广电总局等强权部门推向法庭的同时,其中涉及的法理问题也必须正视。譬如说,将华星国际影城“捆绑销售”是否合适?合乎法理?合乎情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范,提请捍卫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并没有错,可问题在于,商家是否存在故意侵权的可能?如果它是被迫的,又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正如华星国际影城负责人的解释:他们也想给观众放映完整版的电影,删不删节,是由国家广电总局决定的。就此而言,华星国际影城并无侵权之故意,板子首先打上了它的屁股,多少有些冤枉。用老话说,董博士的做法,属于“豺狼当道,却打狐狸”。
不过,内行人却能充分理解董博士的苦衷,不告华星国际影城,就难告国家广电总局。依照中国司法现状,直接面对后者,风险太大,很可能连立案都不成(目前法院开出的不予立案之理由可以成立,因为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
我想补充的是,在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之外,其实还有一项权利被侵犯,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国外的观众可以看完整版,国内的观众只能看删节版,完整与删节之别,在于成人与未成人之分——难道花50元买票的消费者都是未成年人,心智上还接受不了所谓的“情色或暴力镜头”?显然不全是。(不由想起一句话:“政府成为教育者,意味着我们活到八十岁,都是未成年人。”)在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便遭到了侵犯。
华星国际影城必须背这个黑锅(当然,即便万一败诉,它亦不需要承担太多罪责),而作为另一被告的国家广电总局的法律代表,几乎可以肯定会在庭上坦言:数分钟的激情戏,实际上是导演李安本人主动剪去的,没有哪个具体的人强迫他这样做。总之,到头来,责任无法归之于个体,很可能要推卸到电影管理的相关制度头上。不是人与人的战争,而是人与制度的战争。
由此而言,我认为董博士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制度的伟力在于,不仅能使某些电影人为了市场而自我阉割,还赋予了某些电影审查者以法律豁免权。
最后才发现,真正的问题并非“《色,戒》被删节应该起诉谁”,而是应不应该打这个希望渺茫的官司。
从利益算计考虑,想必董博士不会损失什么。只是我粗略浏览了某网站的新闻评论,毫无对维权者的理解和鼓励,多为嘲笑,乃至讥讽为哗众取宠的“行为艺术”,于是心中不免有些黯然。
这么说并不是贬低行为艺术家,而是力图申明一个事理:今日中国的维权运动之意义,不在结局之成败,而在其过程所展现的对权利话语的召唤和捍卫。《色,戒》数分钟的激情戏保留或删节,不仅关系观看者的视觉快感和审美愉悦,还指向这个国家的立法者,是否将民众当做具有独立意识的成年人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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