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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枪击事件”警方应回避
      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威   2007年11月15日 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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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击事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1月13日凌晨,广州珠江医院尹方明副教授被警察枪击身亡。据悉,尹在接受警察盘问时双方发生争执,尹欲开车离开时遭开枪射击。有消息称事件可能因假军牌车引起。据透露,涉案警察已被警方隔离,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重庆晚报》 11月14日)

  在我国,警察使用枪械有严格的规定。比如,“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判明有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遇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紧急情形,对那些穷凶极恶的暴徒,警察该开枪时必须开枪。

  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紧急情况面前,警察一刹那间的开枪决定,实际上就是法的“直接执行”,难免有千虑一失。2005年7月,英国伦敦遭受恐怖连环爆炸袭击后,草木皆兵的警察就将27岁的巴西男子梅内塞斯误作“恐怖分子”当场击毙。2004年9月26日,我国甘肃兰州警方击毙了一名据称携带“炸药包”讨要欠款的陕西籍男子姜云春。事后查明,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不过是一个热水袋而已。这些事例说明,即便在警方亮明身份、摆出堂堂之阵时,也难以杜绝开错枪、杀错人的意外发生。因此,对警察的开枪权必须加以严格的约束。

  从报道来看,发生在广州的此起警察开枪事件的起因,可能是警方怀疑尹方明所驾车辆为假军牌、报废车,且警察上前盘问时,尹方明又“强行启动,将盘问警察拖行数米”。警察在“鸣枪示警无效,朝车内开了第二枪”——当然,这都是媒体转引的“知情者”的说法,事件的真相尚不清楚。

  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吴沙就这一事件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之中,事件牵涉面比较多,目前不方便公布,待调查清楚之后再向社会公布。在目前情形下,广州警方如此表态可以理解,但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警方还是应当回避。因为如果警察开枪违反相关规定,又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疑将涉嫌渎职犯罪,警方介入事件调查能否做到依法调查、保持中立,人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顾虑。好在目前已经传来了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消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的职责,只有检方的权威结论,才能还公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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