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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驾照可不经驾校”不能成为孤例
      来源:新京报   2007年11月16日 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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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校”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针对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的规定,深圳市民樵彬将有关管理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拿驾照须经驾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最终,深圳车管所为樵彬开了绿灯,樵彬顺利考试,成为中国“拿驾照不经驾校”的第一人。(昨日《新京报》)

  樵彬珍惜和维护公民权利,敢于挑战不合理游戏规则,深圳南山区法院法官秉公审判,都令人尊敬。正是由于他们以及无数先行和后来者的努力,中国法治才有了“积跬步以达千里”的希望。

  其实,公众对“拿驾照必须经驾校”的质疑和抱怨由来已久,且不说这一规定的违法性,即使用生活常理来推敲,也站不住脚。一个人如果通过自学掌握了娴熟的驾驶技术,那为何非得和初学者一样到驾校重头再学?许多地方甚至规定,如果驾照因为没年审等原因作废,也必须到驾校按部就班再学一遍,才能重新申领驾照。

  民众自学开车的效果或许难以令人信任,必须得承认,驾校专业、系统的培训许多时候要比自学更可靠些,可是,这并不意味着驾校和驾照必须捆绑在一起,在驾照申领上,行政机关只有认定公民有关资格的权力,而无强迫公民行为的权力。防止不合格者领到驾照,危害个人和社会的安全,正确的办法应是严把考试关,不给滥竽充数者以机会。

  其实,即使驾照申领向自学者放开,也没什么可担心的,因为,那些选择自学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在美国,你可以自学开车,也可以在驾校学,可绝大多数美国人都会去驾校,毕竟这个社会是专业化分工的,相信专业、依赖专业永远是最佳的选择。

  行政机关的任何做法都必须合乎法理,让民众信服,所以对于“拿驾照必须经驾校”这一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规定,早就需要在全国进行纠正,更何况,现在已经有了法院的判决。司法的威信应该被行政机关尊重。

  然而,面对法院的判决,面对行政法学界权威专家的“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批评,面对民众“拿驾照可不经驾校”的强烈呼声,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要么依旧我行我素;要么站出来向这一判决“叫板”,如南京有关部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江苏相关法律的位阶比广东要高,“自学考驾照”在江苏行不通。这些消极或积极的抵制,阻止了公民维权效应的扩大,使之停留于个案,不能普惠于大众,消解司法权威的同时,也伤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值此关键时刻,希望更高层级的交通和公安部门能站出来,对全国各地私自增设行政许可,将驾校和驾照牢牢捆绑的做法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将《行政许可法》精神贯穿于行政机关工作的每个细节,维护法制的统一,尊重常识、倾听民意,以负责任的态度呵护社会的法律信仰。如此,“拿驾照可不经驾校”才有可能避免成孤例,中国的法治进步才能坚定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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