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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省区市修改妇保法实施办法
      来源:法制日报  陈丽平   2007年11月19日 09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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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通过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大部分省区市人大已将实施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正在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同时,有25个省区市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全国妇联紧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进程,积极争取、主动承担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充分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建议稿。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增强了法律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3个省区市修改完成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在充分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重点的基础上,更加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更加反映突出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如明确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女性比例,列举性骚扰的表现形式等。黑龙江省把取暖费平等发放的问题写进了实施办法,安徽省规定企业要与女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上海市、江西省以法规形式明确了维权工作专项经费等,为妇女维护权益提供了依据。

  在日前于上海召开的全国妇联维权机制建设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推进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工作尚没有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要积极跟进、加紧协调,妇联领导要亲自抓、专门抓,千方百计推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尽快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正在进行法规修改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充分的调研论证,注重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成果,反映当地妇女群众的利益诉求,体现维权工作的新成果;已经修改通过的地方要抓住机遇、趁势而上,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覆盖面,提高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和全社会责任意识,推动执法、司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此为契机推动维权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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