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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有待落实 实施细则需避免部门利益化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07年11月19日 1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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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律师欲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须征得司法局分管领导的同意和签字;10年后,一部即将于明年6月1日起贯彻实施的新修订的《律师法》,不仅将依法保障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而且还在第33条提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在该法律第37条明确提出:“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日前,在华东政法大学、闸北区司法局等单位主办的“贯彻新修订《律师法》,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座谈会上,来自理论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在评价这部全新的《律师法》时表示:“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日臻完善,而且在解决律师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律师执业处理好三个关系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按照新《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将“给予罚款1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在座谈会上,律师们认为这样的规定近乎苛刻,但是,也有律师和专家学者认为,新颁布的《律师法》将对律师的规范作为立法的宗旨,这表明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其行为规范、个人道德品质、执业素质等在“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同时,还将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且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会大大增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认为:“《律师法》体现了对律师从严要求、严格准入的特性,在扩大律师权利的同时,也设置并提高了门槛以确保执业律师的质量,确保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说:“律师要敢于讲真话、实话,要以自身的行为体现法律的公信力。虽然律师给人的印象是‘挑刺’,但律师们要以‘挑刺’的行为为社会伸张公平与正义,从而敦促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更加进步与成熟。”
座谈会上还有一些专家学者提议,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更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自由职业与团队合作的关系;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关系;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3方面的关系,上海的律师队伍才能越做越强,越做越大,才能获得社会和公众的肯定,才能赢得自己更广泛的话语权,实现“铁肩担道义”的重任。
《律师法》实施细则要避免部门利益化
无论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还是律师在法庭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些规定要真正落在实处,还需要制订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实施细则。”——这是参加座谈会的所有人士的同感。为此,他们提议:制订《律师法》实施细则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忌实施细则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出席座谈会的人士认为,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如果一部法律得不到正确的贯彻执行,损害的将是法律的权威。因此,在制订《律师法》实施细则时,有关部门要避免限制他人的权力而扩大自身的权力的现象。应该有一个类似“第三人”的“独立人”来制订实施细则,以体现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源头上保证法律的实施细则不被部门利益所左右。
律师要更多走上参政议政舞台
“中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实质上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过程,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晴雨表’”——这是座谈会上大家的共识。“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更宽广的视野,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应该在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大舞台上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基于此,谢佑平认为律师应该更多地履行参政议政的使命。
闸北区司法局局长赵俊认为,律师因其自由职业的性质,决定了该职业和经济利益有着太多的联系,因此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律师代表特殊群体”的负面印象,所以在参政议政的舞台上律师的话语权比较边缘。但赵俊同时认为:“不可否认律师在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上作出的努力,不可否认律师为上海的社会稳定作出的贡献,他们被百姓的认同感在今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肯定。”
为此,赵俊透露,今天他将借闸北区人大常委会视察区司法局的机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适当增加区人大代表名额中律师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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