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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 北京法院依《物权法》判决业主拆除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曹静   2007年11月19日 13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物权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王华与李爱(均为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同一栋楼比邻而居,因李爱家的防盗门占用了楼房的共有部门,严重影响了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华将邻居李爱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李爱拆除防盗门、恢复其外门原状。11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王华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邻居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了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华称,其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王华也曾找物业,但经物业和居委会多次解决此事,李爱拒不配合。无奈之下,王华才将邻居李爱告上法院。王华认为,根据新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该互相照顾,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不应该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但李爱行为的最直接后果却是影响了王华家使用门铃及安装防盗门,因此,李爱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李爱辩称,其2006年安装防盗门时是征求过王华妻子同意的,并且给王家预留了安装防盗门的位置;另外,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她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爱未经相关组织同意,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且直接妨碍了王华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侵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李爱辩称王华妻子同意其安装防盗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物权法》第70条、第84条的规定,判决李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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