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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障公共安全
      来源:法制网  凌锋   2007年11月19日 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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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连日来,重庆一“家乐福”发生的踩踏事故俨然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仅是因为3人死亡、31人受伤的灾难性后果,也还因为这起不幸的事故离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不到两个月,离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不到10天。这两个法律法规虽然位阶、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却有一个共通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

  这样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我们有“法出事故止”的浪漫想法,却可以一方面让我们在悲剧反思中更多地思考人的因素,毕竟相对于纯粹的客观自然因素,人是社会公共活动的主体,人们有理由对规范社会活动的法律法规抱有较高希望;另一方面,则让我们从事故本身反向的梳理出立法或执法应该完善的方面,而这就要从事故的主要原因着手。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人们能够得到一个这样的表面印象:由于抢购人群秩序混乱,造成拥挤不堪,最终酿成事故。于是,有些人苛责抢购者的素质与贪图便宜的心态,怀疑这种促销手段的必要性。就此而言,且不说物价不断上涨的社会现实,仅凭理性人的经济假设,谁又能有理由指责老百姓貌似“贪图小利”的行为呢?进一步来说,人们能够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天然前提是相信那是“安全”的,而这就不是参与者个人道德素质所能解决的。作为一种观点,这种论调或许不值一驳,然而,如果说政策也有了类似的倾向,就值得商榷了。

  据报道,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发出了禁止“限时限量促销”的禁令。谁都不怀疑这其中的良好初衷,也相信禁令执行后的积极效果,特别是在岁末年初的商业促销旺期,适当地对有关促销活动进行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然而,以安全的理由完全禁止“限时限量促销”多少有些因噎废食。

  首先,大多数促销手段都是经过商业实践检验过的,选择某种商业促销手段很大程度上是经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这些促销手段本身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严格地说,组织促销活动和促销活动本身是两个概念,“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属于管理的问题,而不是促销形式的问题。就此次事故而言,我们从新闻中看到“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搬着一桶桶的油往人群里抛。抢到的就抢到了,抢不到的拼命挤”,由此可见,有关商家现场组织不到位才是关键所在。

  从某种角度来说,促销手段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缺乏危机意识、缺乏对公共安全的重视或许才是原因所在,这些原因综合起来,就升华出了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的深层次因素,而这一点正是我们需要汲取的经验教训。

  毋庸置疑,近些年来,有关突发事件、公共危机管理的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代表的诸多法律法规就是明证。然而,立法只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没有认真的落实执行,任何法律法规都只能是停留在书本上的文字而已。结合这起事故,如果要问拿什么保障公共安全,回答只有一个,那就是法治,具体来说首先要更加强调社会组织、个人在突发事件、公共活动中的责任。或许是由于行政权力的强势,在之前有关突发事件、公共危机中的宣传中,人们往往强调政府的责任。这毫无疑问是完全正确的,特别是从宏观上各种应急体系建设方面。

  然而,错综复杂的社会活动只靠行政部门是根本不可能应付自如的,和谐社会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包括商业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只有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完善有关公共活动的预案,加强各种公共活动的现场管理,在预防中下好功夫,才能保障公众的安全,才能防止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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