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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立法,画饼为何难充饥?
      来源:羊城晚报  彭兴庭   2007年11月20日 11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资立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工会是否具有代表工人利益的独立性,无疑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推行的关键。现在,许多企业工会主席竟然是由老板“亲自”担任,如此,工资还有协商的余地吗?

  物价飞涨,如何保障职工工资跟涨?为建立起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在全省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工资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关负责人透露,如果进展顺利,明年就会有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新快报》11月18日)

  据报道,“工资立法”现有两个初步成形的做法,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制,又称为集体谈判工资,即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就工资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种制度。在法理上,劳动者不但享有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也有集体谈判权,如果谈判不成功,劳动者还可以行使团体行动权,即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

  在国际法学界,这被称为“劳动三权”,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而且,国际劳工组织也有不少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公约和建议书。可是,正如有人所分析的那样,在我国,用人单位对工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劳动者,则往往仅限于工资获得权、最低工资保障权等。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劳动者在工资的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上听由用人单位‘宰割’。”

  早在2000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就已出台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可是,在工会软弱、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所谓工资协商,不过又一个画饼而已。在我国,众所周知,各地的总工会都是“官办”的,工会管理层是参照公务员法来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工会,往往与其它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工会人员的兼职性和附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特征,就表明了其在劳动者的工资协商中,只是一个受到制衡的角色,工会总是处于一种“拾遗补缺”的地位。

  社会发展至今,很多时候劳动者缺少的并不是法律。从最初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最近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些法律一部比一部好,一部比一部“偏向劳动者”。可是,再好的法律文本也要有人来执行。就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来说,工会是否具有代表工人利益的独立性,无疑是这个制度能否推行的关键。现在,在许多企业,工会主席竟然是由老板“亲自”担任,如此,工资还有协商的余地吗?

  工会是资方的制衡机制,政府是工会最后的希望。要使相关的“工资立法”等真正落到实处,首先就应该加强工会的代表工人利益的独立性,让工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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