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人大法工委就道路安全法草案...
·能源法草案涉及巨大利益 月...
·保姆未被列入新劳动法保障范...
·我国外贸法律体系轮廓初现
·2008年司考新律师法解读...
·证监会改革证券执法体制 新...
·循环经济法据透露有望于明年...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改道路...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新法速递 ———————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关于进...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江西出新规 明确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量刑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李青   2007年11月21日 09时3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非法经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对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从而弥补了江西省各级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量刑标准的空白。

  据了解,江西省近年来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该省盐务局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和2007年的1至9月,全省非法经营食盐立案数分别为1359件、1393件,结案数分别为1331件、1351件,而触犯刑律的分别只有4人、10人。

  江西省盐务局有关负责人说,刑法第225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但对违法经营食盐等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弹性较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极为不利。而《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也只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明确、可供操作的法律规定。

  新出台的《通知》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食盐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不满40吨(单位为40吨以上不满80吨)的;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单位为20吨)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是指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40吨(单位为80吨)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单位为40吨)以上的。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新疆公布9起传销典型案例
·珠海带头大哥敛财百万 金信国际非法证券网站被查
·2000多万元工行存款被骗取 一银行员工涉案
·广州枪击教授案证人首露面:“吓蒙了没听到有无第二枪”
·江西:非法经营食盐超20吨要负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2亿元 万里大造林董事长被逮捕
·四部门开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行动
·俄法院批准逮捕罗斯石油公司前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