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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等9部门将用3年时间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来源:交通部网站   2007年11月21日 11时2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治超工作”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11月20日召开的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在三年集中治理的基础上,从明年开始,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将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为做好下一阶段治超工作,九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路面治超监控网络、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舆论监督机制、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并就各部门在路面治理、源头监管、经济调节、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治超工作将实行源头监管。发展改革(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将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交通部门将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将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为鼓励运输车辆标准化、大型化,各地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和15吨以上、55吨以下(含车体重量)的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同时,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级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对于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九部委提出,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治超工作的长效运行,《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保持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一并布置、检查和考核,明确超限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把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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