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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生龙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检察日报 张立
2007年11月21日 14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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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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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对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高检院党组成员石生龙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方面加大力度,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请问,在此背景下,为什么还要推行检务督察制度?
石生龙: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检察制度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先后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规范执法行为的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干警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到了初步遏制,检察机关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检察队伍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极少数干警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耍特权、逞威风、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少数单位仍然存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相适应,影响了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更加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党组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积极探索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不断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工作,促进检察权的规范实施,在检察机关实行检务督察制度。
高检院党组对检务督察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贾春旺检察长对抓好检务督察工作多次作出批示,亲自听取有关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行作了具体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要求。经过检察机关的积极实践,检务督察工作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产物应运而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印发试行。
记者:检务督察做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有何突出特点?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石生龙:检务督察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更具动态性和警示性,手段也更为刚性,从而强化了抓监督、抓落实的工作力度。从各地实践经验看,建立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工作领域;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有利于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切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检察业务与检察队伍相关联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记者:检务督察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石生龙:《暂行规定》第二条对检务督察的概念做了界定,即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就明确了检务督察的对象和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这些规定,高检院还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使之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
记者: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高检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请介绍一下检务督察机构的相关情况。
石生龙:组织落实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为确保检务督察工作有人抓,高检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由院领导担任督察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督察长、委员,设立了检务督察室,具体履行检务督察工作。
记者:开展检务督察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石生龙: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这些手段和方式,弥补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手段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中的问题。
记者:检务督察部门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石生龙:为确保检务督察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增强监督的刚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务督察时,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这些权限规定确保了检务督察部门工作的力度,也确保了检务督察工作的效果。
记者:检务督察人员是“监督别人的人”,他们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谁来监督他们?
石生龙:为了确保检务督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在对检务督察部门授权的同时,对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严格的纪律性要求,即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被督察对象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
总之,检务督察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产物,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许多方面还有待研究探讨,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虚心听取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使之更加完善,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中发挥更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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