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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严肃检察纪律
来源:检察日报 张立
2007年11月21日 09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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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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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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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根据《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按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高检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等。根据工作需要,高检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高检院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制定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高检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暂行规定》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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