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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立法莫成为公民“纸上的权利”
      来源:红网  刘效仁   2007年11月21日 15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工资立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油价涨了,肉价涨了,气价涨了,服装涨了,楼价涨了……什么都涨,唯独工资不见涨。10月份全国CPI大涨6.5%,不仅影响了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中等和高收入市民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广东省职能部门有关人士称,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笔者以为,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硬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值得期待。(2007年11月15日《广州日报》)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其意在遏制近年收入分配状况恶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国的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已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之上。低收入者往往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可以作为获取财富的来源,(富有者除了劳动力,还有资本)所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果实。

  但在过去10多年中,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恰恰主要发生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GDP中工资性收入所占的份额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在近二十年不断下降,2006年更是创下了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38.7%。这意味着工薪阶层从中分享到的相对份额在不断减少。同时,工资分配不公平现象仍普遍存在。一线职工特别是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生产状况不好”或“资金紧张”成为不少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常用借口,以至于拖欠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

  不错,这些年来我们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但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还不强。国家劳动保障部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也已有7年,时至今日工资集体协商依旧进展缓慢。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成果并没有在职工工资增长上得到充分体现。一些省市虽然建立了工资指导线,也只是作为参考,不作强制要求,很难得到落实。何况,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既然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那么工资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就很难得到切实保障。可见,法规滞后和不完善已对初次分配实现公平形成制约。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为此,必须将收入保障提高到立法的层次,通过工资专门立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初次分配公平提供制度保证。

  一是立法保障工资与GDP同步增长。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根据整个社会实际发展情况来制定基本工资水平,提高按劳分配水准。据估计,今年印度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已上涨14%,预计2008年的平均涨幅将达15%。中国员工今年的薪资涨幅有望达到8%,与印度有一小半的差距(11月7日新京报)这一状况应该改变。提高职工收入理当从国有企业做起,并将工资收入列为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指标。

  二是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确保民营或私有企业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同比增长。

  三是强力推行工资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工资法应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作出硬性约束,制度详细的可操作性的罚则。同时,充分发挥好工会的核心作用,提高职工群体博弈强势资本的能力。

  四是完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加强对欠薪企业的惩罚力度。总之,应强化工资法的刚性约束,决不能因为偏软,成为公民“纸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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