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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饬收费之乱需靠法制建设整体推进
来源:工人日报 康劲
2007年11月21日 15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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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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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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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为各种乱收费提供依据的“红头文件”所具有的强势权力来说,公民的权益保障亟待强化。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通过法律限制“部门”权力、提升公民权益
本报11月17日的消息说,本月15日,兰州的“贷款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在一片质疑声中强行开征。此举在令人甚感惊诧之余,也在提醒舆论应该更多地关注我国法制建设和民权保障进程。
近年来,针对越权立项、无证收费,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还有搭车收费、强行收费等行政收费现象,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其中尤以围绕车辆、道路的各种乱收费让百姓怨言颇多。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时期,以陕西省一次性撤销17个公路收费站为代表,国内许多地区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开始了整饬公路乱收费的行动———或重新审查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环节。这不仅表明,整饬行政收费之乱的民意期盼正获得更多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积极回应,而且也预示着把行政收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这样一个大环境、大背景下,兰州开征“贷款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令人颇多费解。
《人民日报》不久前公布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共约7600件,其中严格意义的法律只有3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有400件左右,余下的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性文件。这些“红头文件”设定的收费规定层级低、内容杂、随意性大,直接导致了行政收费之乱。事实上,正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红头文件”不断“自我授权”,才导致了屡禁不止的“无费不收”和“收费自利”。
遗憾的是,公民在应对各种名目的行政乱收费时,往往缺少必要的司法保护。近几年来,不少人针对行政乱收费提出诉讼,但无一例外都以败诉告终,因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类似“红头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概不立案。
可以说,相对于为各种乱收费提供依据的“红头文件”所具有的强势权力来说,公民的权益保障亟待强化。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通过法律限制“部门”权力、提升公民权益。
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行政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同时,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百姓的公民权益受到行政侵害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行政机关的赔偿。具体到行政收费行为上,首先,任何政府机关哪怕是向百姓收一分钱,也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许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就难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其次,任何公民都可以针对行政收费行为,向法院和人大机关提出裁决和审查。最后,当行政收费经裁决或审查为错误时应该立即停止,并赔偿百姓的损失。
当务之急,我国的行政收费法的立法当加快步伐,对现行的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人民顺利行使监督权;设立行政赔偿制度,不能让“红头文件”造成的公民损失不了了之。
只有民权保障进程步伐加快,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才能让那些包括乱收费之类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逐步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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