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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法规规范道路停车泊位
      来源:新华网  王娅妮   2007年11月22日 08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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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开始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对该市公共道路的停车泊位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

  此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消防通道、周围三百米内有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等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也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当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或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时,道路停车泊位将被撤除。

  针对引人关注的收费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应当设明示标志。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对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及是否收费等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要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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