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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察院出台规定 立功不再只由看守所说了算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11月22日 10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立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检举他人犯罪,得以查证属实,不再由看守所呈报法院认定其构成立功。这是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新规定,对呈报在押人员立功作出制度约束,以解决在监室内私设刑堂、虚假立功、冒名立功等问题。

  据了解,今年年初,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的在押犯王文信向看守所检举,同监室在押犯李洪犯有其他的盗窃犯罪,并得以查证属实。北仑区看守所以此呈报法院认定王文信立功。但驻所检察人员经过调查得知,王文信是以殴打、强迫洗冷水澡、不许睡觉等手段逼迫李洪交代余罪。因此,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提出,王文信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后法院判决没有认定王文信有立功表现。

  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张海宏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检举他人犯罪,得以查证属实,由看守所呈报法院认定其构成立功,该项工作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而严重缺失有效的监督,甚至造成张冠李戴,弄虚作假,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却长期存在。

  为了有效地监督监管单位依法呈报在押人员立功,规范看守所狱侦工作,保证在押人员立功表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北仑区检察院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制定了《审查呈报在押人员立功的暂行规定》。

  此后,看守所认为在押人员检举的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可能构成立功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驻所检察室审查,不能直接报送法院或者交给律师。驻所检察人员要对在押人员的全部立功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看守所补充;发现检举揭发的案件尚未查证属实的,提出不宜呈报立功的意见;发现违法或者虚假情形的,作出调查处理;认为立功材料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提出同意呈报立功的审查意见,连同立功材料送检察院公诉科提交法院认定。

  “建立这一检察审查制度,能够促使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以有效监督在押人员的立功情况,保证在押人员立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时弄虚作假,权钱交易,避免司法腐败。”北仑区检察院石佩琴副检察长说。

  据悉,暂行规定还指出,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要形成相互制约。看守所不同意驻所检察室不宜呈报立功的审查意见,可以将在押人员立功材料直接报送法院,驻所检察室也同时将审查意见通过公诉科交送法院,由法院最终审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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