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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茂田 周庆峰——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协作机制之构想
      2007年11月22日 14时5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职务犯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当前,随着全党全社会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任务逾加繁重而艰巨。面对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改革向深层次发展,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向高层次提升的新形势,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协作机制(以下简称侦查内部协作机制),对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现实意义

  侦查内部协作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办案制度的改革,打破固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坚持统一指挥、侦查协作的原则,各检察业务部门围绕自侦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一套配合协作,优势互补,反应迅速,功能完备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构想,一方面是基于法律上的要求,因为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科技化及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则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现实需要。

  毋庸置疑,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适应职务犯罪侦查特点的工作机制,固然有其合理性、科学性、易操作性和实效性的一面。然而,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引发各种腐败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滋生蔓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客观上决定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形势需要。这种不适应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力量分散。由于把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分为二,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别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进行侦查,这就客观上导致反贪局和渎检部门在侦查方向上各有其侧重点。而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相互交织的特点,如受贿罪往往同徇私舞弊罪存在“连体”关系,反贪局在查证受贿罪时,可能会忽视对徇私舞弊罪的侦查;反之,渎检部门在查证徇私舞弊罪时,也会忽视对受贿罪的侦查,这在客观上浪费了侦查资源,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二是侦查质量不高。由于职务犯罪具有复杂性、智能性和隐蔽性的特征,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往往需要到省内外、全国各地进行调查取证,仅靠承办案件的部门单兵作战,既可能因查证的动作缓慢而贻误战机,也可能因多处取证而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任务,被迫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三是侦控合力不强。当前,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在监督配合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方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为了避嫌,不愿意靠近自侦活动;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同志出于对案件的保密或是对查办案件过于自信等原因,不愿主动同批捕、公诉部门沟通。如此一来,便弱化了侦控合力,导致自侦案件撤案率高、不起诉率高的问题出现。基于此,可以这样认识建立内部侦查协作机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1、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有利于优化侦查资源。从当前职务犯罪划分看,主要分为贪污贿赂犯罪和侵权渎职犯罪两大类,而在这两大类的职务犯罪间,还存在着许多的内在联系,那么将二者侦查权分立,也就是现行的侦查模式,既浪费侦查资源,又增加侦查成本,更不利于侦查合力的形成。因此,只能通过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使反贪、渎检两个自侦部门合署办公,统一调配侦查力量,才能产生其良好的实践效果。

  2、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当前,查办贪污贿赂、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突破案件难、追缴赃款难等特点。这就意味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单靠自侦部门孤军作点,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通过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检察业务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总体战的工作格局,从而形成职能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资源投入的效益,才能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战斗力。

  3、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有利于增强内部侦控合力。当前,自侦案件的撤案率和不起诉率之所以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在于内部的侦控合力不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是监督的少,配合多,存在“自己刀难削自己把”的倾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内部的侦控合力。因此,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适时介入侦查环节,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证据规格标准,引导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才能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控合力。

  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各检察业务部门之间在配合协作中可以取长补短,互相交流,互相学习。自侦部门干警能够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干警身上学到如何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树立证据至上的意识;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干警也能够从自侦部门干警身上学习侦查技能和侦查谋略,从而有效促进检察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二、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主要原则

  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基本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内部协作所遵循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内部协作的必要保障,是开展侦查内部协作工作的原则性纲领,也是解决侦查内部协作疑难问题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

  1、内部协作义务原则。所谓内部协作义务,指的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依法提供配合与协作,既是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应该说,当前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是检察机关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是也以说是中心工作,各检察业务部门应打破部门界限、职能界限,从服务于本院工作大局的角度出发,为自侦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配合与协作,这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基于此,各检察业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在立足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的前提下,认真履行为自侦案件侦查工作提供配合协作的义务。

  2、内部协作合法原则。侦查内部协作机制实际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所衍生出来的一种工作机制,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又属于一种司法弹劾权,直接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加之侦查工作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检察机关自侦活动一切都必须程序化、合法化,这就意味着侦查内部协作也必须严格限定在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范围内进行。各检察业务部门在为自侦工作提供配合协作时,其协作内容、协作程序、协作方式都必须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规定,不得带有半点随意性,一切配合和协作的行为都必须定位在依法严格履行职能上。

  3、内部协作统一原则。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初查到立案,从采取强制措施到移送起诉,实际上是一个“谋”与“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内在统一、协调一致的工作运行机制加以保证。这一工作机制的运行,为检察长在集中众人智慧的基础上,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创造了良好条件。因此,各检察业务部门在对自侦工作提供配合协作中,必须充分体现检察工作“一体化”精神,通过统一的协作程序、统一的协作标准、统一的协作途径,确保侦查内部协作整体上的一致性。

  4、内部协作及时原则。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些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大都或位高权重、或深谙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做到兵贵神速,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侦查内部协作也必须具有及时性,应该说,能否及时取得协作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某些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效果,体现着自侦工作的整体水平,通过及时的内部协作,不但可以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同时还可以及时把握侦破案件的有利时机,一举侦破案件。

  5、内部协作保密原则。保守工作秘密,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尤其需要高度办案工作机密。因此,开展侦查内部协作,无论是自侦部门,还是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彼此均应保守侦查工作秘密,这是彼此间都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也是彼此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泄密,都将给自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也有损于侦查内部协作的共同基础。

三、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基本模式

  建立侦查内部协作机制,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一种改革创新,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也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加以研究和探索。从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情况和自侦工作的规律、特点看,笔者以为,检察机关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基本模式应当是:

  1、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基本形式。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基本形式应分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横向协作,是指本院内部各业务部门对侦查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的协作,这种协作是配合式的协作关系,即各检察业务部门要打破部门界限、职能界限,从本院工作大局出发,在立足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的前提下,认真履行为侦查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配合、协作的义务。纵向协作,是指上下级院在侦查职务犯罪中的工作协作,这种协作是领导式的协作关系,即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侦查职务犯罪工作。

  2、侦查职务犯罪内部协作的组织形式:一是建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在检察长领导下,代表本级院对所辖区域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凡是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或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案,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组建专案组,必要时可在本区内统一调配侦查人员异地办案。如果侦查工作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协作的,均由指挥中心统一出面协调。指挥中心必须达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有力;二是建立大要案侦查协调组。主要职责:掌握本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情况,研究和探索检察机关侦查内部协作的方法、途径,发现和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及诉讼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和协调自侦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合理使用和配置侦查资源和诉讼资源,切实增强内部侦控合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在检察长领导下、各职能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协调组人员构成:检察长为组长,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三是建立协作联络员制度。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为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协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配合与协作的具体事项。四是自侦部门合署办公。为了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形成自侦工作整体合力,可以把反贪、渎检两部门合二为一进行合署办公,对外两个机构,对内一套人马,在大要案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统一调配使用侦查力量,集中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件;五是建立侦查人才库。在检察机关内部选拨一批侦查取证专家、侦查谋略专家、侦查技术专家、财会和审计专家以及计算机专业人才,建立侦查人才档案,由大要案指挥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3、建立案件情报线索规范管理制。一是职务犯罪案件情报线索由专人专管。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设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案件举报线索和收集案件情报信息工作,这项工作必须确定专人专管。在案件情报线索的签批、传递过程中,管理人员要高度认真负责,做到一件一办,不得在手中滞留,更不可假手于人,要确保案件情报线索传递迅速,严禁失泄密;二是广泛开展举报宣传活动。举报中心同自侦部门、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举报宣传活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扩大案源渠道。同时,要充分发挥举报信息自动受理系统的功能;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提供的案件线索立案侦查的,要根据立案侦查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以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金,以鼓励知情者积极进行举报;四是由案件情报线索管理人员,负责向署名举报或来访举报人反馈对案件线索的初查或侦查的结果;五是自侦部门自行收集的案件线索,在组织力量初查的同时,要到举报中心进行登记,履行案件线索管理手续。

  4、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 一是设立侦查监督联络员。为了加强侦查监督部门同自侦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作,侦查监督部门确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主办检察官为侦查监督联络员。其目的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把侦查监督前置,畅通工作信息渠道,增强侦控合力,确保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及时、准确和有效;二是侦查监督联络员介入侦查活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涉嫌犯罪数额较大或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自侦部门认为案情复杂,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指派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侦查监督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按照审查批捕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介入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引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列席自侦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议;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5、建立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制。一是确定由职业公诉人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刑事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言词证据多于书证及物证、证据易发生变化、易翻供串供等特点,在办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中,其案件承办人必须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精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熟悉和掌握案情,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然而,这样的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不是每位公诉人都能具备。因此,公诉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具备条件的职业公诉人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二是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有参与侦查办案权。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在检察长授权下,可以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参与办案的范围主要限定在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和副处级以上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参与侦查活动任务主要是按照审查起诉证据规格的要求,对所参与的案件收集、固定和甄别证据提出意见,指导自侦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三是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检察长授权下,可以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配合自侦案件职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

  6、建立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备案制。一是自侦部门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过监所检察部门进行备案。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派驻到羁押场所的法律监督机构,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司法地位所决定,可以最直接、最快捷、最详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动态。因此,自侦部门在羁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可事先通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备案,请其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看押,禁止一切不规范接见,防止翻供、串供和泄漏消息;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向自侦部门反馈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中,密切注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并将之反馈给自侦部门,便于自侦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工作。

  7、建立检察技术跟踪服务制。一是认真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自侦部门往往倚重于口供破案,但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所以常常使有些案件出现一波三折的情况,有的甚至陷入僵局。因此,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优势,通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以视听资料证据来固定言词证据,这样便能有效地增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充分发挥技术侦查优势。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型犯罪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技术部门应当自觉的靠前服务,充分发挥技术侦查优势,提高自侦部门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案件的技能,进一步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综上所述,笔者把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协作机制的构想提了出来,还很不成熟,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够在理论上得以广泛的论证而加以完善,以便早日在实践上得到应用。

  【作者介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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