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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22日 15时4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工业行业 
 “钢铁工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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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7]2761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

  今年4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会上,我委与河北、山西等10个主要产钢省(区、市)政府签订了第一批《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会后,10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细化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措施和考核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总体看,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企业将属于淘汰类的设备稍加改造,扩大规模,躲避淘汰;二是一些企业只是暂时停产,并没有拆除落后设备和对场地进行平整,这些产能随时可以复产;三是个别企业将淘汰下来的设备转卖到其它地区;四是有的企业将应淘汰的炼铁小高炉转产国内产量已严重过剩的铸铁管、铁合金等产品。这些问题都削弱了关停和淘汰落后工作的努力成效。对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地方开展工作,确保关停和淘汰落后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标准。为了解决各地淘汰落后执行标准不尽一致,造成有的落后设备关而不拆、死灰复燃等问题,现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标准明确为:拆除高炉、转炉、电炉炉体以及配套的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且场地平整完毕。请各地照此严格执行。

  二、防止落后设备躲避淘汰。各省(区、市)发改委及经委要组织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设备拆除。拆除设备不得作为二手设备变卖,必须拆除解体并只能作为废钢铁原料。落后小高炉不允许转产铸管和铁合金等。落后设备不得通过由淘汰类改造为限制类等方式躲避淘汰。

  三、出具《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按期淘汰本地落后产能。各省(区、市)发改委及经委在落后设备拆除后,要及时向我委报送《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注明设备所属企业、设备规模和产能、具体淘汰时间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应依法令其立即停产。对到期未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质检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尤其是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和停水等措施,迫使其退出市场。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各地要组织新闻单位对本地落后钢铁设备拆除现场进行报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对本地关停淘汰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对企业弄虚作假,拖延、逃避淘汰的,要坚决曝光,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各地在下一阶段具体实施淘汰落后,拆除钢铁有关设备前,请及时通知我委(工业司),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新闻媒体到现场采访并予以报导。

  六、加强核查。我委将组织环保、国土、质检、工商等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联系电话:010-68501582

  附件:XX省(区、市)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XX省(区、市)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

  序号 企业名称 已淘汰设备 淘汰时间

  高炉 转炉 电炉

  公称容积(m3×座) 能力(万吨) 公称容量(吨×座)

  能力(万吨) 公称容量(吨×座) 能力(万吨)

  合计

  1

  2

  3

  4

  5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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