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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财产申报,为何严民宽官
      来源:南方周末  戴志勇   2007年11月22日 16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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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申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最新修订版,规定高收入者明年进行个税申报时要明确填写“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随后,广大民众关于“又要加税”的悬揣,得到官方“暂免征收”的安抚。

  问题的关键不在暂免与否。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下,公民将自己的各项收入明细列入清单,照章纳税,同时要求公权力部门保障全部的纳税人权利,本来就是现代公民与现代政府之间的权责常态。更何况,国家征税能力的巨大提高,应被用来压缩此前税改因考虑到征税能力不足而预留的巨大征税空间。可惜任何行政技术手段,最终是由政治力量在背后决定的。守法公民们所担心的是,在民主尚不完善的现实之下,将自己的财富一分不拉地全部呈现在公权力的打量与谋划之下,未免有“听天由命”的不测之忧。而同时掌握公权力的官员们的财产状况,竟得以借“隐私权”之名,长久地笼罩在云山雾海之中。

  1988年,全国人大曾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继而被列入立法项目。然而13年时间过去了,这项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目前已成为良治标准的“阳光法案”,至今仍是开给中国民众的一张有待兑现的支票。在去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里,官员的财产申报照样付诸阙如。

  技术手段的进步被政治现实有意无意地进行残缺性使用这一现实,的确让人警醒。很明显,既然炒股收益与亏损的麻烦计算都不能成为公民逃避填写详细申报表的有力理由,“艺术品的价值难以评估”之类的技术原因,又如何能成为官员不如实、全额申报财产的实在借口?对百姓执行规则之硬,对官员实行人情之软,此类错位屡屡发生,类似于“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目前入法确实有很大难度”的难言之隐恐怕才是症结所在。

  在现代政治文明的框架内,将官员的财产收入纳入“隐私权”的范畴,显然属于常识性错误。个人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只不过是治理技术的改良,而官员的财产申报则属于更基本的宪政进展。相比于政府对公民的细化治理,后者事关政府官员的自身清白乃至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它与充分的法治、新闻自由以及公权力的制衡和制度化交接一起,构成现代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之道。

  中国向宪政国家过渡的历史进程正在展开。随着治理技术的改善,普通纳税人的义务已经逐步到位。与之相应,纳税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不仅仅是国家安全、公共交通、基本教育与医疗卫生的获得,更根本的,各级公职人员、权力具体实施者,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彻底的规范。

  博弈的战场也正在这里。与某些想推进改革的官员不同,一个“转轨利益集团”的存在不容忽视,他们是一些希望中国永远停留在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中间状态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既拥有相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又能运用各种资源直接或间接影响政策乃至法律的出台。官员的财产申报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人为拖延,仅仅是此种权力结构的运用及后果之一。

  一个守法的现代公民,并不惮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向税务机关列出自己的收入。如果国家提供相应的福利,百姓们可能还愿意上缴更多的税收。纳税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要求首先在于,那些制定和执行税法的人,那些职当维护社会基本正义的公权力行使者,应该在凭借国家机器之力要求民众详列收入之前,首先将自己的每一分财产公布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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