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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院:捕与不捕操作自有尺度
来源:检察日报 朱建军
2007年11月23日 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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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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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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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津市检察院依据对三年间全市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据的分析,确定以总体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为界,区分情形认定案件应当逮捕或无逮捕必要,并在此基础上与天津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不久前,天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对2004年至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进行了一次整理分析,结果发现:在捕后得到判决的案犯中,三年以上的重刑犯仅占三分之一,三年以下的轻刑犯则占到近三分之二。重刑犯罪案件列前6位的分别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故意杀人、贩毒犯罪;轻刑犯罪,特别是适用缓刑以下案件,则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上。根据这些数据,天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经多次研究,经过三次修改,于日前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严格遵循刑法、刑诉法和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着重把握犯罪事实证据、可能判处刑罚和社会危险性三个要件,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及多发性重刑案件等,列举规定了11种一般应当逮捕的情形;同时,针对捕后轻刑、缓刑较多的犯罪,列举规定了11种可以认定没有逮捕必要的具体情形。这些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对统一审查逮捕的执法尺度,科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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