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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不应给发展中国家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
      来源:新华网  常璐 白洁   2007年11月23日 10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减排目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2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减排责任,但不应该给发展中国家设定强制性的减排目标。

  有记者问:12月将在印尼巴厘岛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如果会议上设定的减排目标与中国设定的减排目标一致,中国是否仍然坚持,主权国家应自主设定这一目标?

  刘建超说,减排目标的设定是一个原则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中方的立场非常清楚。

  “我们认为,气候变化涉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来应对的重要问题。发达国家应该为自己的历史排放承担责任,率先减排,此外,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的重要任务。”刘建超说。

  他强调,《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减排责任,但发达国家不应该给发展中国家设定强制性的减排目标。

  背景资料:《京都议定书》

  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来,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截至2003年1月,已有10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京都议定书》,但其减排总量离议定书要求仍有差距,议定书仍未生效。

  背景资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6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开幕。来自194个国家及地区的6000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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