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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性婚育
      来源:新京报  温薷   2007年11月23日 08时4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1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在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会议上表示,将重点监控劳动合同届满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30%及劳动合同续订率低于80%的两类企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王德修介绍,《北京市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列入明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预计明年年底前出台。《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法〉办法》立法也正在筹备中。他表示,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问题,将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监控。凡是劳动合同届满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30%及劳动合同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将被纳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

  市劳动部门介绍,明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都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条款中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若遭遇性别歧视,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王德修昨日表示。

  此外,明年1月1日起,由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收取费用,并要求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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