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北京: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
·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已完成...
·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公务员...
·人大法工委就交通事故赔偿听...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即...
·07司考分数线为360分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绕不开三...
·三部门酝酿征收尾气排放税 ...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新法速递 ———————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
·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冬季农...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四川规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最高可罚款500万
      来源:成都商报  李磊   2007年11月26日 09时3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22日获悉,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省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谎报或瞒报事故等行为进行重处,其最高处罚可达500万元。《规定》已经由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任何一种行为的,事故发生单位将被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民事权利将依法优先予以保障,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对地下钱庄需求和信任何以“超乎想象”
·“丈夫拒签字孕妇难产亡”引发制度反思
·公车私用,一万个严禁不如一个入刑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亡 律师称医院无任何责任
·李毅中:一些地方放松监管 造成近期事故多发
·我国将集中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604项计划将公示
·安监总局 劳动保障部通报近期两起中毒事故调查情况
·安监总局出台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