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报请批准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及《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两部条例已经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今年11月1日通过。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禁采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同时规定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围绕建立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新体制,强化社区人口登记制度等问题,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007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将《陕西省会计监督条例》列为地方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配合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财政厅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修改,完成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并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必须制定符合陕西省实际且操作性强的会计监管法规,并就总会计师的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陕西省水路交通地方立法启动已达20年,但因故搁置,至2002年才得以再次启动,被陕西省十届人大列为立法项目,并于2007年1月8日陕西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的适用范围、水路交通设施建设、船舶安全责任、漂流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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