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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 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辽宁日报  谢文君   2007年11月26日 09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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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专门增设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辽宁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 的主体责任,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但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也制约着安全生产工作。

  为此,条例针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被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的劳保用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现实,条例专门增设了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增强管理力度。要求煤矿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才允许从事生产。如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是在1个月内有3次或3次以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那么将关闭该煤矿。

  条例还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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