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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来源:扬子晚报 聂欣 宋晓华
2007年11月26日 10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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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日前公布实施。该规定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程序、时限及事故等级确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领导通讯必须保证昼夜畅通,上报事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据省安监部门介绍,该规定要求各地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节日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煤矿一般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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